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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同意,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了“农药混配制剂变更配比资料要求”。
    公告称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超过三个的产品,企业可按照相近的原则进行配比变更。农药登记申请人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变更后资料:
    一、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的
    1.变更说明、变更后的申请表、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
    2.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相关佐证材料。
    3.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二、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的
    1.变更说明、申请表、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一年多地(杀虫剂和杀菌剂为4地、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为5地)药效试验报告、标签样张。
    2.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相关佐证材料。
    3.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4.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
    5.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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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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