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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
    经查询,涉及出口的水果为产自中国且符合检疫要求的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检疫要求规定,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须由中国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向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提供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口岸仓储库名单。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并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158号决议等要求,对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和防治,并保存相关记录。
    此外,水果包装厂应确保输哈水果加工原料果来自注册登记的果园,不得收购注册登记果园之外的水果作为原料果;输哈水果不得与国内销售或出口到其他国家的水果同时分选和包装;加工好的输哈水果应单独存放;包装厂应按10%比例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和记录,并对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发现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不得向海关申报出口。口岸仓储库管理需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水果有效溯源。
(来源:陕西省果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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