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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5.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6.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7.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8.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1. 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2. 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 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 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2. 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1. 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2.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了。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实施,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生产、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所以,以后再进行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

(摘自花果飘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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