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本次条例内容出现:三大变化 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三个改变。 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充分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草案修订历经:六年等待 自2009年以来,业内就频繁传出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初,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指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颁布,新《农药管理条例》从2010年开始修订,历经六载8日正式通过国务院审议。 据之前透露,除以上三个主要方向之外,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将对农药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废弃物的回收等多个方面进行重大修订。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将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等,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允许转让登记资料,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等。具体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本次条例的八项调整 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 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修订草案》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此外,还加强了农药标签的管理,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备案。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修订草案》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农药应急管理制度。 六是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修订草案》建立了农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环节原材料采购查验、原材料进货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经营环节进货采购查验、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卫生用农药除外),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机制。《修订草案》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分别采取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机制,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情况,可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调查。 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修订草案》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吊证等。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预计将于近期发布。农业部正抓紧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配套规章草案,为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 |